失信被执行人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可申请法院予以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删除、更正失信信息;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通常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法院申请纠正:
1、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全日制在校生。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将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也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为确实需要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的,应提供证据说服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也可提供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纠正。
2、未成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对上述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法院已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 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已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包含: (1)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但通常轮候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这种情形。 5、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也不能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6、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 申请执行申请暂不纳入失信名单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