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执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指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类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这里仅指被执行人为企业的财产线索。

终本案件是指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所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终本意味着案件被搁置,此时寻找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恢复执行程序,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尤为重要,这些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 不动产信息,如房产位置和产权情况;
  • 银行存款信息,包括账户和开户行;
  • 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信息;
  • 知识产权和版权等无形资产的信息;
  • 机动车辆信息;
  • 公积金账户信息;
  • 其他可能的收入来源,如租金、投资收益等。

那么,被执行人为企业的财产线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所谓财产线索就是有关财产的线索,主要包括有或可能有哪些财产、是些什么财产、财产在什么地方等内容。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以上所列,还包括被执行人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或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外债权、可追加或扩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等,这些都是法律支持债权人可以主张的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债权人打破被执行人公司有限责任限制,扩大被执行人主体的有力利器,很多终本案件的破局就是通过它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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