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这里主要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
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3、 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 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的监督程序。
执行异议、复议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复议案件指南
一、执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
2、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出境申请纠正,执行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对决定驳回不服的。
二、执行复议案件的裁决方式
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或决定);
2、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或决定);
3、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4、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5、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诉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以上3、4、5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